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2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 債 權 人 彰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博思、楊再呈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二人向債權人購買商品總金額為    新臺幣3,202,411元是否有誤?  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2,411元是否有誤?   ㈢債務人楊博「思」之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    更正,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㈣提出對債務人楊再呈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銷貨單,    客戶為楊博恩)   ㈤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料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