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
債 權 人 彰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文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楊博思、楊再呈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二人向債權人購買商品總金額為
新臺幣3,202,411元是否有誤?
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2,411元是否有誤?
㈢債務人楊博「思」之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
更正,並補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提出對債務人楊再呈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銷貨單,
客戶為楊博恩)
㈤對債務人二人請求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料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