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6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18號 債 權 人 享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用輝、張愛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補正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4紙。  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