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18號
債 權 人 享陞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國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潘用輝、張愛玲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清晰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4紙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