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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7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債 權 人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貨   單、簽收單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