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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7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債 權 人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,並釋明本件債務人為陳麗芬。(依債   權人補正之出貨單客戶為永和健行或永和東興2店,非陳麗   芬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