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
債 權 人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群富生技企業社、洪翊庭、林香伶發
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為何?(因台端
聲請狀列債務人為群富生
技企業社,108年7月30日之更正狀列債務人為洪翊庭、林
香伶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