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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11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 債 權 人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債 務 人 群富生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翊庭 債 務 人 洪翊庭 債 務 人 林香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叁拾陸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  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