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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3號 債 權 人 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雅茜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,300元,而請求標    的金額為新臺幣77,830元,』二者金額不相符,應具狀更    正為正確金額,又依聲請狀所附協議書所示,債務人願「    月」給付新臺幣10,000元直至清償完畢為止,請確認有    無一期未給付,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?並提出相關約定以    供本院審核。若無,僅得就已到期而未給付之債權金額請    求給付。請就上述事項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    狀繕本6份。   ㈡請提出債務人朱雅茜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   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