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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24號 債 權 人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 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提出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最新公司    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   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