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
債 權 人 雅仕達團體制服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沈明諺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
,應釋明之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
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
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對沈明諺聲請發支付命令,並未表明請求之原因
事實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
後5日內補正之,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9日提出補正狀到院,
仍未補正債權人公司章且未釋明沈明諺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
事實及
法律依據,依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