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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 債 權 人 雅仕達團體制服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明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 ,應釋明之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 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對沈明諺聲請發支付命令,並未表明請求之原因 事實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之,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9日提出補正狀到院, 仍未補正債權人公司章且未釋明沈明諺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,依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