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99號
債 權 人 立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信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海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6份。
㈢提出債務人海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
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