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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6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0號 債 權 人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代 理 人 杜冠民律師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信鵬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信鵬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嘉義市○區 ○○路○○號1樓,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 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