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2號
債 權 人 全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韋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
業於民國108年6月20日經府授經商字第1080732583號函准
予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
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
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
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
暨該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
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
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〉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