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
債 權 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黃俊嘉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㈡確認請求金額60萬元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
正之。因與請求原因事實
所載貨款金額合計19萬元未合,
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㈢提出合資契約影本。
㈣提出證物欄所列之匯款單據四張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