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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0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 債 權 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㈡確認請求金額60萬元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    正之。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貨款金額合計19萬元未合,    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   ㈢提出合資契約影本。   ㈣提出證物欄所列之匯款單據四張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