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9號
債 權 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黃佳雯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是否有誤?並提出請求金額
計算式。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貸款金額合計新臺幣壹拾玖
萬元不相符)
㈣提出合資契約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