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0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9號 債 權 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佳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是否有誤?並提出請求金額    計算式。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貸款金額合計新臺幣壹拾玖    萬元不相符)   ㈣提出合資契約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