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2號
債 權 人 正丞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清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賴勇志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
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
㈡提出百利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。
㈢請說明發票買受人:佑佑手有限公司,營業人為:鑫府興
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
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稱不相同之
原因理由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