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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0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2號 債 權 人 正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勇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    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   ㈡提出百利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。   ㈢請說明發票買受人:佑佑手有限公司,營業人為:鑫府興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稱不相同之    原因理由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