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8號
債 權 人 魏國勝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、謝昀泰、陳穆勳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ARCHWEY ARCHITECT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
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
代理人之
釋明。
㈡提出對債務人謝昀泰、陳穆勳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
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立約人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)
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㈣提出雙方「簽章」之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