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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8號 債 權 人 魏國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、謝昀泰、陳穆勳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ARCHWEY ARCHITECT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   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   釋明。   ㈡提出對債務人謝昀泰、陳穆勳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    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立約人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)  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。   ㈣提出雙方「簽章」之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