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9號
債 權 人 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酒井悟
代 理 人 楊永芳
律師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李家誠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
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,另一併更正狀附
委任狀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印章。
㈡債務人李家誠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㈢提出債務人於留職停薪屆滿後未辦理復職之相關釋明資料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