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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5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9號 債 權 人 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悟 代 理 人 楊永芳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    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,另一併更正狀附委任狀之   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印章。   ㈡債務人李家誠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    ,請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   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㈢提出債務人於留職停薪屆滿後未辦理復職之相關釋明資料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