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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8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先霖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典暘 ○           號 一、債務人先霖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  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先霖   工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典暘負清償   之責任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