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65號 債 權 人 陳祥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愛屋族日用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愛屋族日用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  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   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存證信函之清晰掛號郵件回執。(因收件人簽章不清    楚)   ㈢提出支票票號AR0000000及AU00000000張清晰支票影本。    (因發票人印章不清楚)   ㈣提出支票票號AB0000000,AB0000000、AC00000000張清    晰支票影本。(因支票金額不清楚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