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65號
債 權 人 陳祥彬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愛屋族日用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愛屋族日用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
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
存證信函之清晰掛號郵件回執。(因收件人簽章不清
楚)
㈢提出支票票號AR0000000及AU00000000張清晰支票影本。
(因發票人印章不清楚)
㈣提出支票票號AB0000000,AB0000000、AC00000000張清
晰支票影本。(因支票金額不清楚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