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50號
債 權 人 好倍市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鳴元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補
聲請狀末之好倍市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。
㈢請確認盧春宏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或僅為春鴻營造有限公
司之
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
明對盧春宏之
請求權存在)
㈣請確認張鳴元是否為本件債權人?或僅為好倍市企業有限
公司之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
依據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