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5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50號 債 權 人 好倍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補聲請狀末之好倍市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。   ㈢請確認盧春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或僅為春鴻營造有限公    司之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    明對盧春宏之請求權存在)   ㈣請確認張鳴元是否為本件債權人?或僅為好倍市企業有限   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    依據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8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8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