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1號
債 權 人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姿儀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群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開立如後「支票」以為給付是否
有誤?
㈡提出「群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公司有
更名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