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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1號 債 權 人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開立如後「支票」以為給付是否    有誤?   ㈡提出「群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公司有    更名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