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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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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7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 債 權 人 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鳳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。  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(若依貨    款關係請求,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    算)。  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「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」或「宥建股    份有限公司」?因報價單業主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,與    發票買受人宥建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,並說明二家公司有    何相關聯,及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