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6號
債 權 人 盧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中陽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
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米粒人樂團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
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㈢提出對債務人中陽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
(依狀附得獎通知之通知人為中陽建設股份限公司)。
㈣債權人得以個人名義對債務人請求新臺幣20,000元之釋明
資料(
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米粒人樂團及債務人間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