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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7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6號 債 權 人 盧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陽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   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   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米粒人樂團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    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   ㈢提出對債務人中陽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    (依狀附得獎通知之通知人為中陽建設股份限公司)。   ㈣債權人得以個人名義對債務人請求新臺幣20,000元之釋明    資料(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米粒人樂團及債務人間)    。 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