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74號
債 權 人 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筱芬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孫甬華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具有被授權人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印文及授權人太
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印文之授權書。
㈢確認債權人為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是否有誤?(因債務
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太陽城博彩中介一
人有限公司借款,而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僅為
受任人)
㈣若債權人確認為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,請提出該
公司於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周焯華為該公司合
法代表人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㈤如欲委任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為代理人,
委任狀如於澳
門地區作成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辦理驗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