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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0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03號 債 權 人 威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宜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提出債務人謝宜廷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最新 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