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8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瑞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蘇耀全
○ 號
債 務 人 朱冠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
十二月二十六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
六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