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
債 權 人 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
聲請狀漏未載明債權人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
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,應具狀補呈。
㈡提出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並就上述補正提出補正
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