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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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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債 權 人 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穗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林清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抑或僅為百穗工程有限公    司之法定代理人?如為債務人,應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對    林清利之請求權存在。   ㈡確認蔡國精為本件債權人抑或僅為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  之法定代理人? 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之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107年    10月1日」?(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   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    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   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   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)   ㈣提出債務人百穗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