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503號
債 權 人 欣芳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鐘子欣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藍尚朋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對債務人藍尚朋請求12000元及13000元是否有誤?(
依狀附結帳單所示修車金額12000元及13000元客戶簽名為
李泰朋,
非藍尚朋。)
㈢提出債務人藍尚朋(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3樓之6)
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