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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7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 債 權 人 京鴻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珈妘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對債務人珈妘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(如:委    託契約書影本)。(依狀附統一發票所示買受人為翰柯智能    股份有限公司)   ㈡陳報檢驗費、租借費、代墊費三種費用金額多少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