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
債 權 人 京鴻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翊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珈妘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對債務人珈妘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(如:委
託契約書影本)。(依狀附統一發票所示買受人為翰柯智能
股份有限公司)
㈡陳報檢驗費、租借費、代墊費三種費用金額多少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