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4號
債 權 人 普賢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柏翔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彭新政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怠於支付利息之證明並陳明每月從薪資扣除多
少款項清償債務及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怠於支付利息。
㈡釋明債權人已向債務人終止
系爭金錢借貸契約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,000元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