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
債 權 人 信基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宗邦
債 務 人 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俊偉
人
債 務 人 鍾菀榆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玖佰陸拾壹
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肆拾元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(依補正狀
所載內容,請求金額
460,961元包含滯納金在內,
惟依
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
,對於利息無須支付
遲延利息,至滯納金依其性質亦應
適
用。經本院民國108年1月23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「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」,
債權人雖於108年2月11日具狀補正,然仍未提出滯納金得
據以請求利息依據,依前開說明,
於法不合,該部分之聲
請應予駁回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