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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9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3998號 債 權 人 寶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瑞茂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提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瑞茂之設立登記(請向臺中    市政府民政局詢問聲請)。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張錦正之    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