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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0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05號 債 權 人 鍾宜芳 債 務 人 緯家建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顏維町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如附表   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0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 票   日  │ 金      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 本 票 號 碼  │ │  │            │   新 臺 幣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8年3月9日       │400,000元       │108年5月31日     │CH214452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8年3月9日       │400,000元       │108年6月30日     │CH214453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8年3月9日       │400,000元       │108年7月31日     │CH214455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