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55號
債 權 人 廖文權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務人公司設立於南投縣,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轄區,
非
本院管轄,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。(債
權人繳納裁判費前,請先注意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