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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55號 債 權 人 廖文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債務人公司設立於南投縣,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轄區,    本院管轄,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。(債    權人繳納裁判費前,請先注意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