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20號 債 權 人 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債務人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    為「邱棟樑」抑或為「邱棟梁」?並提出債務人上裕租賃    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   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邱棟樑(梁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   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