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3號
債 權 人 銘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烱輝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福展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福展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究為「林
紀群」抑或「林紀羣」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提出債權人銘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項卡(公司更名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