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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6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4號 債 權 人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依臺端聲請狀聲請之原因及事實欄所述,代理船務費用金    額共計新臺幣107,869元,已支付新臺幣84,043元,二者    相扣除後應為新臺幣23,826元,與臺端聲請金額新臺幣    23,836元不符,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並提出本件計算式    (因後附資料中,二張發票及收據金額加總為新臺幣104,4    70元,與臺端所述新臺幣107,869元不符)若有誤植,請提    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