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4號
債 權 人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宇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鼎莉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依臺端
聲請狀聲請之原因及事實欄所述,代理船務費用金
額共計新臺幣107,869元,已支付新臺幣84,043元,二者
相扣除後應為新臺幣23,826元,與臺端聲請金額新臺幣
23,836元不符,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並提出
本件計算式
(因後附資料中,二張發票及收據金額加總為新臺幣104,4
70元,與臺端所述新臺幣107,869元不符)若有誤植,請提
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