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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6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30號 債 權 人 千裕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業於108年4月    9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819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    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   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   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  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   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    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  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   ㈡確認對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請求是否有誤。(因狀附二張    支票之發票人為林佳華)  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147,000元之支票號碼「AD0    19473」之支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