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30號
債 權 人 千裕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長達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業於108年4月
9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819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
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
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
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
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
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㈡確認對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請求是否有誤。(因狀附二張
支票之發票人為林佳華)
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147,000元之支票號碼「AD0
19473」之支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