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3號
債 權 人 金樺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靜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
?並提出債務人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