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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2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3號 債 權 人 金樺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靜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   ?並提出債務人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   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