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5號 債 權 人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啓晃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「張啓晃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   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   ㈡確認請求連帶依據為何?   ㈢提出胡德志為債權人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立民國107年9    月5日協議書代理人之證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