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5號
債 權 人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月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啓晃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「張啓晃」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㈡確認請求連帶依據為何?
㈢提出胡德志為債權人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立民國107年9
月5日協議書代理人之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