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61號
債 權 人 張家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沈屏生 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沈屏生是否有誤?(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
為銘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)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「108年7月6日」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
提示日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