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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4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03號 債 權 人 賀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晉禕、淳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林「晉」禕或林「晋」禕?並請提出    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   略)。   ㈡陳報「債務人林晉禕」購買貨品(訂購設備)之相關釋明資    料(如:訂購單)。   ㈢確認淳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    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