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0號
債 權 人 永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淑芬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曾丞毅即宏成釣蝦場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
當事人及
法
定代理人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
第1項第1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曾丞毅即宏成釣蝦場
發給支付命令,
惟未表明
相對人之組織型態
暨其請求依據之
釋明文件。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,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
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
請顯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