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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7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0號 債 權 人 永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曾丞毅即宏成釣蝦場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法 定代理人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1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曾丞毅即宏成釣蝦場 發給支付命令,未表明相對人之組織型態其請求依據之 釋明文件。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,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 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 請顯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