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
債 權 人 曼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立阜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岳勳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債權人先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?因本院
依職權查詢
當
事人之資料,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資料所示,並
非如債權人所聲請之債務人。並請提出債務人林岳勳之最
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