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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 債 權 人 曼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岳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債權人先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?因本院依職權查詢當    事人之資料,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資料所示,並    非如債權人所聲請之債務人。並請提出債務人林岳勳之最    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