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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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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債 權 人 老主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「林彥希」或「林 希」?(因聲請    狀所附資料中債務人之簽名皆為林 希)並請提出債務人之    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如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,請具狀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支付    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