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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6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債 權 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建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吳建林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最新戶籍  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其實際住居所地。   ㈡延陵水電工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    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   ㈢提出民國107年3月1日之稻江工程之契約書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