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
債 權 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昭嫻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吳建林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吳建林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最新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其實際
住居所地。
㈡延陵水電工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
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㈢提出民國107年3月1日之稻江工程之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