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
債 權 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昭嫻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吳建林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督促程序,如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
第50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
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
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林核發支付命令,
惟依
聲請狀
所載,債務人之
住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,顯見債
務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,依
首揭法
條規定,本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
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