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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6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5號 債 權 人 林俊德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開物空間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提出債務人承作南佃傑園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