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5號
債 權 人 林俊德
代 理 人 雷皓明
律師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開物空間文創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承作南佃傑園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