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06號
債 權 人 騏騰鮮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綉如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女兒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
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,
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原因事實記載是否有誤?支票發票人應為女兒紅餐飲事業
股份有限公司,若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