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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06號 債 權 人 騏騰鮮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女兒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法定 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,    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   ㈡原因事實記載是否有誤?支票發票人應為女兒紅餐飲事業    股份有限公司,若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